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4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饶阳县**街**号,住址饶阳县**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饶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饶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晚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冀TG****号小型轿车,沿小堤村内东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小堤村水塔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231.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饶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敬雅
检察官助理:许晶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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