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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4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饶阳县**街**号,住址饶阳县**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饶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饶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晚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冀TG****小型轿车沿小堤村内东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小堤村水塔处时,执勤交警查获。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血液乙醇含量为231.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饶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敬雅

检察官助理:许晶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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