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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兖检部一刑诉〔2019〕20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821971********,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工作单位济宁市高新区**镇政府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住**街道办事处**路1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15时10分许,杨某某饮酒后驾驶鲁******捷达牌小型轿车,顺兖州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杨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56.9mg/100ml,属醉酒驾驶。

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杨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办案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景保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济宁市高新区**街道办事处**路1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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