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204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310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三门县********本案,于2020年11月1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1月18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晚,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3****号轻型普通货车,从三门县浦坝港镇官塘村驶往临海市桃渚镇,19时57分许行驶到桃渚镇东洋大道桃渚派出所前路段左转弯时,与罗某某驾驶的浙J5****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人报警后,被告人杨某某在现场被临海市公安局民警查获,在被查处时有让人顶替的行为。经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mg/100ml。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赔偿了罗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8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驾驶证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行驶证照片、机动车信息、酒精呼气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车辆行驶轨迹、天网截图照片、车辆照片、接处警登记表、谅解书等;

2.证人张统、王金龙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罗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视听资料:事故视频,查获、呼气测试、抽血等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建红

检察官助理:洪祁峰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05861****。

2.光盘一张,归案经过二份,天网卡口记录一份,接处警登记表一份,谅解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