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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二部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2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南省西华县**乡**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7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晚,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浙FC7****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嘉兴市南湖区南溪路庆丰苑小区门口处时,因琐事与小区保安发生口角,后因保安报警而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5mg/100mL。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宓静叶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

2.案卷2册。

3.随案移送文件、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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