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886号
被告人杨某,男,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族,**毕业,家住:**县**街道**村**自然村*号。前科:2010年04月2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安吉县交警大队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并处罚款500元。2020年06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06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4日晚,被告人杨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浙E******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安吉县昌硕街道经典1958广场路段,与顾某某驾驶的沪*******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无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肇事后杨某驾车逃逸至经典1958地下车库,后被出警民警查获,经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杨某酒精含量为114mg/100mL。经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杨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9mg/100mL,。安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根据现场勘查、调查分析,认定杨某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案发时杨某驾驶证处扣留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身份信息、车辆信息、查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血液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 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梅
2020年06月17日
附: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在安吉县看守所
2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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