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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186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8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工作单位瑞安市**汽车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号,现住瑞安市**街道**小区因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2017年1月12日因殴打他人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辨护人戴彩省,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辨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晚,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5****号小型轿车从瑞安市外滩驶往瑞安市人民医院方向。23时40分许,在瑞安市人民医院大院内倒车时与旁边停放的浙C8****号轻型封闭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于次日0时45分被提取血样。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mg/100ml,属醉酒。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户籍信息、呼气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涉案照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询记录、查询说明、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解协议;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呼气及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孥弟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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