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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69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3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工作单位为中国****公司,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村**,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1日0时42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车架号为056910,经鉴定车辆属性为机动车,车辆类型为两轮普通摩托车)在宝安区沙井街道宝安大道路段由南往北方向逆向行驶时,车头与相对方向正常行驶由罗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对被告人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3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9.78mg/100ml。

在此次事故中,因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影响正常行驶的车辆,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罗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目前该事故尚未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淑蓉

2020年 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76*******,担保人任某某联系电话为:1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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