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开检公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41980********,汉族,初中文化,湖北**餐饮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武汉市硚口区**街**号**楼**号,现住武汉市洪山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交通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将案件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16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21时31分,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一辆鄂A****5白色长安牌小型面包车,沿东风大道高架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行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高架桥车城南路下桥匝道处时,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交通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被告人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显示为88mg/100ml,随后将其移送到汉阳医院醒酒中心抽血备检,后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鉴XZ0764号报告检验,被告人杨某某静脉血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82.59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标准(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查获现场照片、抽血现场照片以及免冠照,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信息、行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公安机关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三真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鉴XZ0764号鉴定意见书;4.现场抽血以及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具有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的从重情节;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珣
检察官助理:刘启涛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洪山区**路**号**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517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审查起诉阶段)》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8.《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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