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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400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路**宿舍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荆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8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持E证(逾期未换证)驾驶号牌为鄂D****3黑色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逾期未年检),沿荆州市沙市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路口路段时,被执勤的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民警现场查获,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测试结果为110.7mg/100ml。后杨某某被民警带至荆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提取静脉血样,并送至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送检的杨某某静脉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7.6mg/100ml。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被告人身份信息,到案情况说明、查获经过,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查获、吹气酒精测试、医院提取血样照片,杨某某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鄂荆州楚信盛元鉴[2020]毒鉴字第15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3.现场视频,酒精呼吸检测、抽血取样、血样送检视频、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至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张莉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村**组**号,联系电话:13797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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