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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二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0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赤壁市**路**号,住赤壁市**号**栋**单元**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鄂A****6灰色马自达牌小型轿车,从赤壁市**局**公司前往赤壁市**家园,途经**大道**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号牌为浙G****0白色起亚牌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人杨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5.18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项某某、熊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血液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江琼

检察官助理:张成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7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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