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95********,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住湖南省凤凰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凤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4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独自一人在凤凰县**镇“**KTV”下面宵夜摊吃宵夜,席间杨某某喝了白酒和啤酒。当日凌晨6时许,杨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湘******棕色二轮摩托车欲返回凤凰县**地,杨某某驾车行至凤凰**路**银行门口路段时,其所驾驶车辆发生侧翻撞到道路中心隔离带,造成杨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群众报警后杨某某在现场等候,随后被赶到的凤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
2020年9月7日,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送检杨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94.6577mg/100m。
2020年9月16日,凤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该事故进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传唤证、血样抽取现场照片、杨某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切频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车辆暂扣退还通知单、户籍资料等书证;2.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3.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4.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基本情况、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5.现场视频;6.其他证据:查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处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谭政华
检察官助理:吴尧君
(院印)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凤凰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76734330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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