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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19〕80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市,现住湖南省宁乡市**街道**村**组。因吸毒,于2019年3月1日被宁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宁乡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9月25日、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25日至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湘A9****小型普通客车沿宁乡市创业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当其行驶至宁乡市沩丰坝大桥地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交警当即带被告人杨某某到宁乡市交警大队抽血送检。经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某体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8.6mg/100ml。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杨某某经宁乡市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电话联系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查获经过、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3)被告人杨某某有吸毒劣迹。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易为志

刘 静

(院印)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7484****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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