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63********,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涟源市住**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0日补查重报后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白马镇邹家村吃午饭时喝了啤酒和米酒后,驾驶车架号为BJ****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邹家村经X035县道交汇处与车牌号为湘KC****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民警赶到现场发现杨某某身上散发着酒气,然后将杨某某血液酒精含量送至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论:酒精含量为81.77mg/100ml。
2019年9月10日,涟源市公安局交警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资料、查获经过、登记表、照片、机动车查询单、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提取血样笔录;3.辨认笔录;4.证人何某某、周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7.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听取了值班律师陆亭丰的意见,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能够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庆林
2020年5月2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15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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