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二检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80********,**族,高中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省**市**镇**村**组(住址同前,身份证住址**省**市**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7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梁添(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于2009年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准驾驶车型为C1。2020年4月6日晚,被告人杨某某和朋友在长沙市**区**小区旁一餐馆吃饭并饮酒。当日晚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小型汽车搭载其妻子蒋某某从长沙市**区**小区附近出发,沿**路由南往北行驶至长沙市**区**路**路口时,被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心交通警察大队盘查,经对被告人杨某某进行现场酒精吹气检测,检测结果酒精含量为164毫克/100毫升,公安民警随即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2毫克/100毫升。
公安民警于2020年4月6日扣留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后于2020年5月26日将车辆返还给被告人杨某某。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罚款人民币1570元,吊销被告人杨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
经查,被告人杨某某所驾驶**小型汽车的车辆检验期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案发时均已过期。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到案经过、呼气检测单、血液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户籍资料等;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以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3.鉴定意见: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作出的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拍摄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曾有故意犯罪前科,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以适用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 致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焦焰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居住地**省**市**镇**村**组候审,联系电话:********;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3.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