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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务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03日20时47分,被告人杨某某无二轮摩托车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湛江市麻章区**市场往麻章区**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麻章区**路路段时,被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麻章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杨某某的血液经抽样送检,检验结果是其血样中的乙醇浓度为105.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酒精吹气检测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辨认照片;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及其值班律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二轮摩托车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滢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叁册,视听资料光碟贰张,证据目录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证据开示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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