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73********,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住榆中县**镇**村**号,农民。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23时11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榆中县西环路行驶至城关镇万家庄路段时与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黑色小轿车发生碰撞,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94.90mg/100m。
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娅妮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