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7198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临洮县**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酒后驾驶甘J08067黑色“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临洮县洮阳镇文峰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文峰西路移动公司门口附近路段时,被临洮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杨某甲驾驶机动车时,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98.5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杨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芳贵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临洮县**镇**村**社**号。
2.诉讼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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