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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98********,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尤溪县,现住福建省尤溪县**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和次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尤溪县**镇**道**号康某某家中吃饭时喝了些酒。次日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浙******号小型轿车由三奎大道前往城关镇文苑大厦金歌KTV,并在KTV内继续饮酒。同年1月3日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浙******号小型轿车由金歌KTV前往城关镇建设东街的新疆羊肉串烧烤店,后在烧烤店附近因寻衅滋事被尤溪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查获。同年1月3日6时36分,被告人杨某某在尤溪县总医院提取静脉血样。同年1月4日,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8.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委托书、医务人员抽取血样告知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审批表、发还车辆通知单、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现场调查记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书证;2.证人康某某、傅某某、施某某、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2020]醇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巧文

检察员:邱玉清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6059803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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