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53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户籍地岳池县九龙镇**村**组**号,现住址福建省惠安县**镇**村**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1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惠安县**镇**工业区**店出发,沿**镇**村乡道由东往西行驶至**村**自然村路段时,被惠安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并抽血送检。次日,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2.06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闽******普通二轮摩托车照片;2.书证:受立案材料、现场调查记录等书证;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春兴
检察官助理 纪润慈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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