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现住台商投资区**镇**村**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22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20年2月22日至2020年3月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0时2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闽******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晋江市**镇**路**城路段被晋江市公安局执勤人员查获。经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机动车照片;
2.书证:查获经过、破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在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庄如梅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材料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