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浦城县公安局 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8时许,**组织书法家到永兴镇开展“文化下乡送春联活动”,由被告人杨某某带队(同行5人,乘坐被告人杨某某私家车前往)活动结束在村民家吃中午饭,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喝了两杯米酒,下午14时许返回浦城,同行参与活动的管某某将被告人杨某某的车停到**小区地库。下午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打三轮车至仙楼山附近的工作室喝茶,一学生家长包某某叫被告人杨某某在**小区附近的**酒家吃晚饭,被告人杨某某喝了2杯茅台,晚饭期间,陈某甲向被告人杨某某借车,饭后20时2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由朋友送回**小区,在得知小区停电抢修,上下楼不方便,便在地库的车内休息。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想将地库的车挪至小区门口等陈某甲,便将车子开车小区门岗右转准备停车时,与祖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电瓶车发生碰撞,该电瓶车因避让侧翻刮碰到由葛某某停在小区门口的小型轿车(车牌号:浙DY****),造成三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在现场向交警投案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2020年1月21日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4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违法犯罪查询记录表、到案经过、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 证人祖某某、陈某乙、陈某甲、包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6. 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系主动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徐冲标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