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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一部刑诉〔2020〕40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21992********,苗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云南省砚山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城厢区霞林街道福昆线96KM+900M处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59.52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现场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晋雄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26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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