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
||||||
起 诉 书 |
||||||
荔检一部刑诉〔2020〕268号 |
||||||
侦查机关 |
福建省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 |
适用程序 |
速裁程序 |
|||
被告人 基本情况 |
姓 名 |
杨某某 |
性 别 |
男 |
职业 |
务工 |
户 籍 地 |
贵州省平塘县 |
民 族 |
布依族 |
|||
身份号码 |
5227271984******** |
出生日期 |
1984年**月**日 |
|||
现 住 址 |
贵州省平塘县**镇**村**组**号 |
|||||
犯罪前科 |
无 |
|||||
强制措施 |
2020年4月2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
|||||
指控事实 |
2020年4月19时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贵AR****小型汽车,从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岳公桥附近出发,途经镇海街道新溪村路口时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44.4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
|||||
证据清单 |
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供述、《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
|||||
认罪认罚具结情况 |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
起诉罪状法律根据 |
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
量刑建议 |
从轻处罚情节:坦白、认罪认罚。 刑期建议: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适用缓刑。 |
检 察 官:翁晓燕
检察官助理:吴菁敏
2020年9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