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汀检公刑诉〔2018〕25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公民身份号3526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现住福建省长汀县**乡**村****号(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长汀县**镇**路**号)。2015年4月1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长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18年2月13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3月8日由本院决定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和6月15日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长汀县公安局分别于2018年5月17日和7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6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桂******号小汽车(上载黄某某)从宣成乡往长汀县城行驶,途中从河田收费站进入厦蓉高速公路行驶,行至长汀收费站出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杨某某血样并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65mg/100ml。
2018年2月12日,被告人杨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8年3月12日,被告人杨某某带领盗伐林木的犯罪嫌疑人陈火辉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人员基本信息表、前科查询结果表、抓获经过、立功相关材料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抓获现场照片、现场调查记录、现场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汀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瑞
2018年9月26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59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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