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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31973********,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镇,现住通辽市科左后旗**镇**村**屯**户。2019年9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现代牌小型轿车(蒙G*****),沿464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常胜镇**基地门口时,被交通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8月28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3.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查获记录、归案情况说明、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及视频截图、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电子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案发之后被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宫乌日娜

检察官助理:高佳琦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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