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北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8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黑M****1号小型汽车在绥化市北林区黄河路云鼎美食店门前由北向南倒车时,与停放在路边的张某某驾驶的黑M****0号小型轿车发生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协商未果离开事故现场,张某某尾随其后与被告人杨某某徒步沿新华街前行,期间张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办案人王某某联系到报案人后称对方徒步到绥化市第四中学门前,王某某带领办案民警赶到绥化市第四中学门前未发现双方当事人,行驶至绥化市环卫新村小区门前时发现双方当事人,王某某拦下双方当事人后进行询问,被告人杨某某否认驾驶黑M****1号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办案民警依法将双方带到绥化市人民医院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测试后发现被告人杨某某有饮酒之嫌疑,将被告人杨某某提取静脉血液,后依法将被告人杨某某传唤到公安机关依法接受调查。经过调查及询问,被告人杨某某第一次否认驾驶肇事车辆,后经办案人讲解法律法规,被告人杨某某承认黑M****1号小型汽车是自己驾驶的。经黑龙江骏博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杨某某的血样进行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5.7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受案登记表、到、破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犯罪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赔偿协议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任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侵犯了公共安全和交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有逃逸行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双方达成和解,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连生
检察官助理:陈 璐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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