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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绥滨检刑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黑龙江省绥滨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绥滨县**村**组,住黑龙江省绥滨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    

行政处罚(有/无)

2019年2月20日因赌博被绥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1000元。2020年9月28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绥滨县公安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刑事处罚(有/无)

2020年9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绥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取保候审时间

2020年9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绥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时间

 

拘留时间

 

逮捕时间

 

案件审查过程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案件事实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5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和朋友赵某某在乡妹子饭店饮酒后,杨驾驶小刀牌两轮电动车送赵某某回滨江小区后,杨某某驾车沿松滨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天元手机卖场附近时,被执勤的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69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检察官  姜力力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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