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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蓝检刑诉〔2019〕29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78********,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初中文化,务农,现住湖南省蓝山县**镇**路**对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蓝山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蓝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持“C3”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号****)从本县大麻乡到县城,当行驶至蓝山县所城镇良村门口路段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对杨某某进行呼气试酒精含量测试,结果103.9 mg/100ml,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对杨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检验分析意见书等书证;2.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蓝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兰生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蓝山县**镇**路**对面,联系电话15907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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