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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高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7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司法所**,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镇**街**号,现住西安市高陵区**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21时20分左右,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陕K****6小型轿车,沿西安市高陵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高陵分局交警大队门前十字路口时,追尾正在路口等待红灯的被害人肖某驾驶的陕D****3清障车,致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肖某报警后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发现杨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随即将其带至高陵区**医院进行血液采集并封存送检。后经西安市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醇浓度为246.81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2月29日,杨某某与被害人肖某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酒精呼吸测验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条,驾驶人信息查询等;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肖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道路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耿文宏

检察官助理:张华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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