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71********,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西平县**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西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17日21时20分,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豫QR****号小型汽车行驶至西平县解放路华港路口时,被西平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抽取了被告人杨某某的血样。2015年7月18日,经西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324.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现场查获照片、党员信息查询证明;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城市道路行驶,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光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西平县**街道办事处**社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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