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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某甲别名杨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3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住*****村民委*****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西畴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西畴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24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云南省西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5时55分,西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巡逻至西畴县**乡***村路段时看到前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于是停车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发现驾驶人有饮酒驾车嫌疑,现场使用呼气酒精检测仪对杨某甲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血液酒精浓度是160.7mg/100ml。2019年12月10日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186.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劣迹查询、网上查询记录、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1.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元富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在家,联系电话:1512687****

2. 案卷2册;

3. 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4份、证据提纲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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