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1131974********,苗族,本科文化,贵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路**栋**单元**号,现住贵阳市云岩区**镇**组**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18日将本案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1月2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2日、自2020年2月23日至2020年3月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日晚,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贵A****8的小型普通客车由贵阳市中环路东段渔安立交新添立交往北京东路方向行驶,当晚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车行驶至中环路东段渔安立交新添立交往北京东路(东)600米处时,被在此设卡的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民警拦下检查。执勤民警发现杨某某身上有酒味,便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其呼气中酒精含量为116.7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贵阳市云岩区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后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0.9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限定值,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2.证人证言:查获经过;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鉴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一个月到二个月,并处罚金,可依法适用缓刑。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江红
2020年3月6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席电话:1398409****。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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