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15〕34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8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津市**,住津市市澧阳社区**,驾驶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30日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3月20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17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贵A****2轻型货车由贵阳往龙里方向行至小碧检查站(沪昆高速1826KM),被贵州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三大队一中队执勤民警检出其已达醉酒驾驶标准。经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10.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身份证复印件、人口信息查询,驾驶证查询、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行驶证复印件;
2、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
3、现场照片4张、酒精呼吸式检测结果;
4、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
5、被告人杨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杨登科
2015年3月25日
附:
一、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854222523。
二、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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