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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遂宁市射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遂宁市射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刑诉〔2019〕12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现住射洪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射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8日中午,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县**乡**村**组**号蔡某某家中吃饭、饮酒。饭后,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川******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蔡某某家中出发,准备驶往万林乡街道。当车行驶至万林乡夏团路2KM+800M处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发现被告人杨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遂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00.4mg/100mL,后将其带至射洪县中医院抽血送检。

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3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射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羊洋

2019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181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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