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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一部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21987********,汉族,初中毕业,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豫A7****号白色**牌小型轿车沿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路交叉口北口处,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杨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126.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聂伟伟

                                 代理检察员:赵雪飞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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