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91997********,土家族,中专文化程度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黔江区,住重庆市黔江区**街道**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日被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晚,被告人杨某某与朋友董某某在邬杨桥一烧烤店吃烧烤,期间杨某某喝了7瓶500ml 的国宾啤酒和一两毛铺白酒。2020 年7月20日凌晨4时,因董某某朋友黄某某(音)要回彭水龙溪镇,杨某某遂无证驾驶车辆从邬杨桥出发,前往黔江区册山武陵监狱门口接黄某某(音),接到黄某某(音)后,黄某某(音) 驾驶车牌号为渝AT****小车到达龙溪镇后,黄某某(音) 就下车上班去了。之后,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渝AT****小车往黔江方向行驶。当杨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重庆市黔江区国道319线2181公里700米时(小地名:册山检查站),被黔江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遂带其到办公室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27mg/100ml。2020年7月20日10时32分,办案民警将杨某某带至重庆市黔江区中医院八楼护士站,由医院护士抽取杨某某静脉血液两管并当场封存备检。
2020年7月24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杨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书证;
2.被告人杨某某系无证驾驶;
3.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4.证人董某某询问笔录;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6.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庞 礴
2021年1月7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电话1325129****)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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