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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公诉刑诉〔2019〕27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91976********,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住锡市**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9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6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8日15时1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蒙H*****号奇瑞牌小型轿车,沿那达慕大街由西向东向南驶入额吉淖尔路**饭店对面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5.49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移送起诉告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回证、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的说明、传唤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人员基本信息、机动车详细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人员基本信息、呼吸式酒检检测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通违法行为现场查获笔录、现场查获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返还物品凭证;

2.证人证言:证人安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书(锡)公(司)鉴(理化)字(2019)0140号;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查获执法记录仪录像资料1张。2019年4月28日杨某某询问笔录视频影象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晓爽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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