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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经检公诉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7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派出所管内,住长春市二道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2日我院对其决定监视居住。无前科劣迹。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吉A5****号小型轿车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杨浦大街南侧欧亚万豪商场时,执勤民警发现其可疑,欲上前盘查,该车迅即向北驶离,由南向北行驶至凯利市场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拦截查获。

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89.99毫克/100 毫升。

在公安机关被告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案卷。

2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验报告。

3被告人供述;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红兵

检察官助理:于丹

2020年7月2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住所监视居住,电话1580430****。

2.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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