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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葛市,现住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长葛市联通公司职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2月 28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月**日**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持C1证驾驶车牌号豫K*****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河南省长葛市****,由东向西行驶时与长葛市*****发生争执,被赶到的执勤民警查获,当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告人杨某某酒精含量为274mg/100ml。2020年2月14日,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物鉴字第24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送检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3.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保勇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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