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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山西北方晋东有限责任公司**,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楼**单元**。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 年9月26日21时54分左右,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的“重庆宗庆”牌紫红色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开发区**街**口路段时,被阳泉市交警四大队民警查获并依法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3mg/100ml,交警四大队民警于当日22时14分左右将杨某某带至阳煤集团总医院抽取血液送检,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杨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36.63mg/100ml;经阳泉市汇业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杨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及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杨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含微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我院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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