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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

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勒泰市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301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新疆阿勒泰市**牧场****号,住新疆阿勒泰市******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阿勒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勒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5日00时36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新H5****号奇瑞牌小型轿车,沿阿勒泰市迎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阿勒泰市红石头公安检查站路段处,被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杨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0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等;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等;4.视听资料:光盘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丽君

检察官助理:单庆凯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侯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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