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行政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武都区鱼龙镇杨家坝巷与卯某某喝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到鱼龙镇政府询问自家惠农资金拨付情况,与鱼龙镇政府工作人员发生争执,被镇政府工作人员移交至鱼龙派出所,后又由派出所移交给武都区交警大队。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45.7mg/100ml。经查,杨某某无驾驶资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小花
2021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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