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二部刑诉〔2020〕94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011119711106****,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东村东巷*号,现住址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村*号,系***员工。2018年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20年9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8月16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黑色“新世纪牌”机动两轮摩托车(排量149ML)沿西二环辅道东侧人行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白家口转盘东南角附近时,被交警莲湖大队民警查获。被告人杨某某血醇浓度为110.43mg/100ml ,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鉴定意见书;4.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两个月,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兴斌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电话13571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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