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二部刑诉〔2020〕60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身份证号: 612429197010222***,户籍地: 陕西省旬阳县蜀河镇曼湾村*组,现住西安市莲湖区环城北路鑫盛大厦*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5日17时40分,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陕A70***号“凯美瑞”牌小型轿车沿高架快速干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安城市快速干道三民管理所对面时,将车停放在机动车道内与他人发生争执,交警莲湖大队民警赶至现场将其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67.3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血醇鉴定意见书;4.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兴斌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电话18189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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