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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49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1195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青州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青州市大华路口由东向西行驶时,与雷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发生刮蹭事故。后经理化检验,被告人杨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11.08mg/100ml。

案涉民事赔偿已和解处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人口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和解协议等;2.证人雷某某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国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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