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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61980********,汉族,大学文化,江苏**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靖江市**小区**号(户籍地靖江市**镇**村**圩**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由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1时25分左右,被告人杨某某持C1型驾驶证,酒后驾驶苏M*****号小型轿车,沿本市人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三江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当日1时58分,被告人杨某某被抽取血样,经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8mg /100ml。

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拍摄的涉案车辆等物证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3.证人卢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依法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

6.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志强

2020年124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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