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一部刑诉〔2020〕Z21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 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9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高州市**区**号**房(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江门市**区**湾**庭**幢**)。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粤K0****号二轮摩托车从本市**路往**路方向行驶,于3时0分途经**路红灯岗路段时,与从其行驶方向右侧路外由关某某无证、饮酒后驾驶载吴某某驶出横过道路的粤K2****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关某某、杨某某、吴某某受伤,其中关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2月13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关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抽血检验,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媛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