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滴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3041963********,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有限责任公司**煤矿**,户籍所在地鸡西市滴道区**委**组,住鸡西市滴道区**。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学君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16时20分,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黑G****0号国威牌GW110-A两轮摩托车搭载其爱人王某甲沿国道鹤大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鹤大公路380公里640米处时与同向行驶正在左转掉头的由王某乙驾驶的黑G****8号轻型货车相撞。经法医鉴定: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1.1511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2、证人王某乙、王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4、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无驾驶资格情况下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建辉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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