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龙检一部刑诉〔2020〕42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02197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齐翔建工集团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师,出生地黑龙江省富锦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街道**社区**组,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黑B****2号现代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雄鹰街五中岗北口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杨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懿楠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