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五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9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镇**村**号,住阜南县**小区**栋**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持有B2型驾驶证。2019年8月22日2时10分许,杨某某饮酒后驾驶皖******号北京现代牌小型客车沿202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龙王平安饭店南路段时操作不当碰撞路西侧树木,造成车辆及树木受损,杨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阜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113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丁某甲、丁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磊
检察官助理李硕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安徽省阜南县**小区**栋**室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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