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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中检二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11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临县**镇**村,住址中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J****4”的“帝豪”轿车,行驶至中阳县中钢大道邢家塔路口时,被中阳县城区中队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鉴定,从被告人杨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84.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呼气检测单、山西省中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到案经过、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山西省平遥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检测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二个月,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玉平

      检察官助理:何  斐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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